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進行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