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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進行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進行清算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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