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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進行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告發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相對人

即德淶寶股

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劉昭毅

上列聲請人因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告發相對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劉昭毅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由

一、本件告發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淶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淶寶公司)之債權人,德淶寶公司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解散登記,並選任原董事長即相對人劉昭毅為清算人,詎劉昭毅迄未申報就任及進行清算程序、違反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應受裁罰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為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違反前開聲報日期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1萬5,000 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4 項亦同有明文。經查,本件德淶寶公司於106 年1 月18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劉昭毅為清算人,復於106 年1 月25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等情,有106 年1 月18日德淶寶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及臺北市政府106 年1 月25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0848400 號函可稽(見調閱之公司登記案卷),又德淶寶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劉昭毅迄至107 年7 月30日仍未依法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等情,亦有本院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足徵劉昭毅違反前開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至明。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4 項規定,處劉昭毅8,000 元罰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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