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萬順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