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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月雯

  • 當事人
    劉書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55號聲 請 人 劉書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此有卷附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稽,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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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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