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88號原 告 徐文國 劉諺燐 被 告 璟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劉諺燐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5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劉諺燐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000 元,原告劉諺燐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950 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95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