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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

原告
郭敏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楨即林廷模(歿)等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以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後移送本院,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277 號審理中,原告撤回起訴確定,依前揭規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611,976 元,聲明第2 項(嗣後變更縮減為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24 萬6,683 元【計算式:741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94,000 元×面積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92600×應繼分比例1/3 +741 之1 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3,000 元×面積1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1/926×應繼分比例1/3+741之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1,214元×面積6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0/92600×應繼分比例1/3= 2,246,683 】,合併計算後價額為285 萬8,659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 萬9,314 元。原告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扣除依法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9,771 元﹙計算式:29,314x1/3= 9,7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20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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