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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樺郁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甘水花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郁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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