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友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佳亞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克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