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克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玖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