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拜寧騰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11月8 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