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品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品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品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明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拾萬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