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偉政、陳嶧鋐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嶧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租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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