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嶧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租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