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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陳嶧鋐

  • 當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嶧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租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佰捌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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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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