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黃寶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矽達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巫國榮 人 3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國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芊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伍角肆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