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玄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昕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退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 ├─┼───────────┼───────────┼───────────┼───────────┼────────┤ │1 │107年2月6日 │27,510元 │107年2月6日 │107年2月6日 │J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