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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程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維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佳霖
人           樓之1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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