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俊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芸漾即允禾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