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洪士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項昌明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項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萬玖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