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項昌明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項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