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5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英
- 法定代理人
- 藍建嵐
- 法定代理人
- 周祈宏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桂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桂芬業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繼字第642 號、106 年度司繼字第1431號裁定選任陳和廸為陳桂芬之遺產管理人,惟查,陳和廸住於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