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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謝順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南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北城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成達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原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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