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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專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專銘為
  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
  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證二),依前揭契約書之約
  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35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9
  日至105年12月9日止,利率依年利率3.395%計算(依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
  3%,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
  動利率為1.095%,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
  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相對人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之情事(證
  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1款、
  第13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
  今仍有新臺幣4,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
  人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
  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謹狀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明細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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