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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信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麗君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壹角貳分,及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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