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鄭傑尹、金悅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志龍、廖偉豪、廖金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傑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悅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維聰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傑尹 法定代理人 黃悦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志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金樹 一、債務人金悅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志龍、廖偉豪、廖金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金悅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維聰、廖志龍、廖金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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