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其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融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金蓮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筠即蔡阿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