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醫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450,100元 │FV0014270 │106年3月9日 │ │ │股份有限公司 天 │份有限公司 天母分 │設醫院 │ │ │ │ │ │母分公司 │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