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孝二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黃偉雯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黃偉立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黃偉慈即李明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立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