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胡茂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建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建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T48;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版)1 日,並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 示催告裁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例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登報日為民國107 年1月31日,則同年4 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107 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將其個人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