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聲 請 人 李鈞一 代 理 人 鄭文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T48;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先確認本件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限登全國版)1 日,並校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 ★二、聲請人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1.本公 示催告裁定及2.新聞紙(須全版,請勿剪開)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例如:倘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登報日為民國107 年1月31日,則同年4 月3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107 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聲請人於登報時,得斟酌是否將其個人地址遮隱。 五、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