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23號聲 請 人 德固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票號BI1513887 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須票據權利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