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所載股東為吳靖慧,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