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陶繼冬
- 相對人
- 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陶繼冬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陶繼冬為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係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其為宏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