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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請人
朱致綱
相對人
鋐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朱致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鋐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鋐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向本院陳報清算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第29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並於106 年12月19日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以利保存等語。

三、經查,鋐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清算完結事件,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尚未經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年度司司字第3 號清算完結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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