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陳錦秀
- 相對人
- 伯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錦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伯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錦秀為相對人伯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為如附表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人聲明書、保存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清算完結,業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9 月3 日士院彩民司成107 年度司司字第232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係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名稱 │ ├───┼─────────┤ │ 1 │總分類帳 │ ├───┼─────────┤ │ 2 │日記帳 │ ├───┼─────────┤ │ 3 │存貨分類帳 │ ├───┼─────────┤ │ 4 │會計傳票憑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