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達垠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復為同法第377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賽席爾商亞瑪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瑪勁公司)之清算人,惟查亞瑪勁公司與第三人購買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購買系雲公司)合併,亞瑪勁公司為消滅公司而撤回認許,購買系雲公司為存續公司,有經濟部民國107 年1 月4 日經授中字第10733000160 號准予合併變更登記函及107 年1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准予撤回認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亞瑪勁公司既係因合併而撤回認許者,即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