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44號

聲請人
陳達垠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外國公司準用之。復為同法第377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為賽席爾商亞瑪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瑪勁公司)之清算人,惟查亞瑪勁公司與第三人購買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購買系雲公司)合併,亞瑪勁公司為消滅公司而撤回認許,購買系雲公司為存續公司,有經濟部民國107 年1 月4 日經授中字第10733000160 號准予合併變更登記函及107 年1 月5 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准予撤回認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亞瑪勁公司既係因合併而撤回認許者,即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