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陶繼冬、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陶繼冬 相 對 人 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陶繼冬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陶繼冬為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陶繼冬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同意書、帳冊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