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30 日
- 被告茒麒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債 務 人 茒麒元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0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107年8月至108年3月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130至13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 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475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1萬96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3萬3,84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清償比例19.02%,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名下無可供清算分配之財產。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0 萬431元,扣除必要支出79萬5,840元後之餘額4,591元, 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費以臺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9,896元列計,其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各為1萬5,6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 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45歲,任職於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每月薪資約4 萬2,356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萬881元,餘額為1,475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於長子大學畢業後,再將其扶養費9,485 元自每月必要支出項目中剔除,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745元,債│ │ 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10│ │ ,96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755,395元。 │ │4.清償總金額:333,840元。 │ │5.總清償比例:19.02﹪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75504 │ 316 │ 2344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50110 │ 210 │ 1562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69823 │ 59 │ 436 │ ├──┼──────────────┼─────┼────┼─────┤ │ 4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6170 │ 123 │ 913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973 │ 67 │ 499 │ ├──┼──────────────┼─────┼────┼─────┤ │ 6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110192 │ 93 │ 688 │ │ │分公司 │ │ │ │ ├──┼──────────────┼─────┼────┼─────┤ │ 7 │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73133 │ 145 │ 1081 │ ├──┼──────────────┼─────┼────┼─────┤ │ 8 │永豐商業銀行 │ 119319 │ 100 │ 745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219980 │ 185 │ 1373 │ ├──┼──────────────┼─────┼────┼─────┤ │10 │板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211191 │ 177 │ 1319 │ ├──┼──────────────┼─────┼────┼─────┤ │ │合 計 │ 0000000 │ 1475 │ 1096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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