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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被告
    張仁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債 務 人 張仁泉 代 理 人 陳建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 189號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 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清冊(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卷,下稱消債聲請卷,第151至154頁;本院卷第114頁、162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總清償金額為72萬 元,清償成數為32.4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南山人壽停效保單1份,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見消債聲請卷第156頁)附卷可參。應認債務人無財產 。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1萬7,566元扣除必要支出84萬6,398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2萬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每月本薪25,000元,每個月因績效不同,加上績效獎金後,每月實領薪資收入約5萬左右,有雇主惠隆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清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頁、162頁),堪信為真實。 ㈢佐諸債務人租屋於台北市(見本院卷第87頁),每月消費性支出(含子女扶養費)共4萬0,199元。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5 萬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4萬0,199元後之餘額為 9,801元【計算式:50,000-40,199=9,801】,願再減少支出,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復經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2,217,974元。 │ │3.清償總金額:720,000元。 │ │4.總清償比例:32.46%。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559,360 │ 2,52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205,129 │ 92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373,260 │ 1683 │ │ │有限公司 │ │ │ ├──┼────────┼────────┼───────────────┤ │ 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47,096 │ 212 │ │ │有限公司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3,129 │ 4,65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2,217,974 │ 1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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