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0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曹鵬山
債務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林士民
債務人
債務人
沈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