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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請人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相對人
楊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鎧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保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3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年3月14日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93,465,147元,並經相對人開立支票號碼為AF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EA2166450、EA0000000之支票6紙,惟相對人因財務困難而無法支付票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應收賬款對帳單影本、相對人107年5月9日函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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