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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大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3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2月4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2 年12月16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邀同陳建發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向聲請人借用300 萬元、3,350 萬元,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7年3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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