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寶粟、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寶粟 相 對 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琮壹 債 務 人 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7 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5 年3 月28日、106 年5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139 萬6500元、1,500 萬元,並簽發到期日為107 年1 月25日之上開借款票面金額之本票各乙紙。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