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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胡張玉蘭
債務人
蕭素妍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債務人
胡清信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債務人
凱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胡清皓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原債務人胡雲恩及債務人凱鴻國際有限公司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承兌、委任保證、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委任開發信用狀、票據、保證及依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融資、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收帳款貿易保障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及1,60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1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胡雲恩於103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萬元,凱鴻國際有限公司於104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授信條件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胡雲恩於105年8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素妍、胡清信及胡清皓,依法繼承胡雲恩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7年10月4日士院彩家少107年度查詢字第92號函在卷可稽。詎債務人自107年4月9日及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2,685,7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授信條件契約書影本、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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