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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聲請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對人
兼債務人
丁永成
債務人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106 年6 月27日償還,逾期按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設定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本票要求付款,債務人均不為清償,且債務人開立之支票亦遭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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