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聲 請 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丁永成 債 務 人 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106 年6 月27日償還,逾期按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設定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向債務人提示本票要求付款,債務人均不為清償,且債務人開立之支票亦遭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支票、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