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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忠德
債務人
合勝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炘欣」及「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善化」及「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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