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綉忠
- 相對人
- 達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忠德
- 債務人
- 合勝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化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炘欣」及「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善化」及「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