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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科技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 億5,36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3 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2 年3月27日登記在案。

三、嗣海天科技公司於102 年3 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1 億元、2,800 萬元,合計1 億2,8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動用申請書(放款類)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海天科技公司為第三人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天保全公司)、葉海瑞之連帶保證人,海天保全公司分別於102 年4 月2 日、106 年4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 萬元、2,500 萬元;葉海瑞則於104 年3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1 億1,500 萬元。詎海天科技公司就上開1 億2,800 萬元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107 年7 月28日止,經聲請人書面催告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類)、連帶保證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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