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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相 對 人
陳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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