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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王正德

  • 當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正德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王正德 債 務 人 宜佳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內第二點第二行、第三行、第八行及第十二行,第三點第四行及第十五行關於「宜家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宜佳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內第二點第二行、第三行、第八行及第十二行,第三點第四行及第十五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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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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