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5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80號
- 聲請人
-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瑀
- 相對人
- 守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0580號│├─┬───────────┬───────────┬───────────┬───────────┬────────┤│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號│ │ (新臺幣) │ │ │ │├─┼───────────┼───────────┼───────────┼───────────┼────────┤│1 │107年9月1日 │28,000,000元 │107年9月1日 │107年9月1日 │C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