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
- 抗告人
- 亞夆營造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許富順
- 抗告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龍彰
- 抗告人
- 鄭筱瀞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