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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

抗告人
亞夆營造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許富順
抗告人
法定代理人
李龍彰
抗告人
鄭筱瀞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934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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