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72號聲 請 人 吳雅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吳文德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繼承人吳文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及第113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文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設臺北市○○區○○路00號,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並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准予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公告期限已於107 年7 月10日屆滿。因被繼承人遺有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7530股、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203 股。惟於公示催告期間,聲請人有代墊司法程序及申報遺產稅、代書費等費用2 萬元,及與債權人和解代墊和解金額5 萬5 仟元,為利清償債權之必要,爰請求准予變賣上揭股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105 年度司繼字第813 裁定影本、被繼承人所有股票附表、報紙影本、費用單據影本、債務個別協商協議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繼字813 號卷,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查,本件業經利害關係人聲明債權及遺產管理人代墊費用,經核被繼承人之遺產仍不足以現金清償,依前開規定,自有變賣其他遺產折現支付之必要,則聲請人依法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股票 │ 數量(股) │ ├────────────┼───────────┤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7,530 │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