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聲 請 人 廣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和 相 對 人 宏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炫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39號、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4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鑑定費用1,417,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